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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菩薩行論講記-10

《入菩薩行》(Bodhicharyāvatāra)

寂天菩薩 造頌

金剛上師卓格多傑 傳講

日期: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一日

上一課我們講了安受苦忍:當有人被煩惱惱害而生氣,又想傷害你;你記著如果你已發了菩提心,對這種瞋恚的傷害就更加要有耐心。你要知道,當這個人生起了瞋恚,現在他內心已很痛苦,而且將來還會有大惡報;再者他生起了瞋恚心,其實是被惡念所控制,身不由己;這時你若安住於忍辱,便會生起更高、更深、更廣大的菩提心;而你菩提心的功德便日益增長。跟著我們說到諦察法忍:了知一切現象,包括了因瞋恚而要傷害你的人、受傷害的你和因瞋恚而作出傷害的行為,三者都是無自性,都是緣起,都是如幻的。當你確認到因果業報的道理,眾緣俱備,苦果就會不由自主的產生,不會因你不願意接受苦果,它就不產生;所以透過諦察法忍,我們應更留心自己身、語、意三方面的行為;同時,當違緣逆境現前,我們知道這完全是自招的,無可逃避,這樣便可強化我們的安忍力度。

今次講座就繼續引申「瞋恚與瞋恚者」兩者都沒有真實性,而駁斥外道數論派和勝論派(註釋1)的觀點,因為他們認為有一個獨立的我存在;他人傷害自己是出自他的自主性;所以我要瞋恨對方。寂天菩薩破數論之主、我和勝論之常我,從而確認現象皆無自性這真實道理;敵人沒有自主性,所以不應瞋恨他們;有這道理的支持,自己修持安忍便是應理的行為。

跟著又提到耐怨害忍:我們要不在乎別人對我們所造成的傷害,不想去報復。在第三十五頌開始,寂天菩薩要我們慈悲為懷;甚至是對要加害我們的人,就算不能生起慈悲,亦不能對他們生瞋!「慈悲縱不起,生瞋亦非當。」我們若冷靜分析:那些傷害你的人根本是無知的愚夫愚婦;那麼瞋恨他們就「如瞋燒性火」,你明知火會燒傷人,你仍伸手去給火燒傷,你不責怪自己太大意,反而責怪火一樣的道理。尤其對那些本性善良的人,他一時得罪你,「如瞋煙蔽空」,烏雲蔽空是因緣聚合的事,剎那便會過去。

寂天菩薩提醒我們:「我昔於有情,曾作如是害;既曾傷有情,理應受此損。」「愚夫不欲苦,偏作諸苦因,既由己過害,豈能瞋於人?」遇到別人傷害自己,不要起瞋;而要反思己過!同時,我們理應感激敵人給我們修安忍的機會,藉此消除我們的罪業,累積我們的福德!「依敵修忍辱,消我諸多罪」;「若我令受苦,敵反饒益我」;「怨敵依我者,墮獄久受苦」。

最後,寂天菩薩解答三個質疑:「若因我的過錯而使敵人起瞋而下墮,自己豈非將會受惡報?」「敵人助我修安忍,他豈非應得善報?」「既然損惱別人其實是饒益別人;那麼我在遇到敵人損惱時,以怨報怨,讓他也得安忍功德,可以嗎?」聰明的善信們,你能回答這三個問題嗎?

 (二十七)

 縱許有「主物」,施設所謂「我」,

 「主」「我」不故思,將生而生起。(註釋2)

雖然數論外道主張有所謂的「主物」,而且也施設了所謂的「我」,但是「主物」和「我」都不會自主地去作意:「我將要生起某種法」而產生種種事物。(因為既然「主物」和「我」都自主不變,不是被造作的,所以應該是恆久不變,是不會產生任何後果的,它們應該是不生才合理。)

(二十八)

 不生故無果,常我欲享果(註釋3),

 於境則恆散,彼執永不息。

 既然承認主物是常而不生,那麼它就沒有所生的果。如果「我」要享用「主物」所生的果(指實有的二十三法),因為對境是實有,這個「我」享用「對境」的時候,也要永遠執取實有的對境,永遠得不到解脫(註釋4)。

(二十九)

 彼我若是常,無作如虛空,

 縱遇他緣時,不動無變異。

 如果勝論派(註釋5)所說的「我」真的是恆常不變的話,那麼它就應像虛空一樣毫無作用;縱然遇到其他外緣,也不會影響它的不變異性。(註釋6)

(三十)

 作時亦如前,則作有何用,

 謂作用即此,我作何相干!

 即使在有作用的時候,也是跟以前一樣,那麼「作用」對它又有何用?如果說作用對它是如此無用,那「我」又與「作用」有何相干?(註釋7)

(三十一)

 是故一切法,依他非自主,

 知已不應瞋,如幻如化事。

 因此,一切法都是由他緣聚合而生,並非獨立自主自成。知道這個道理後,就不該瞋恨這一切如幻如化的人和事了。(註釋8)

(三十二)

 「由誰除何瞋?除瞋不如理(註釋9)。」

 「瞋除諸苦滅,故非不應理。」

 質疑:「如果一切如幻,究竟是由誰來除去哪種瞋恨煩惱呢?所以除瞋不應理。」

 解惑:「消滅瞋恚能滅除痛苦,所以沒有不合理的地方。」

(三十三)

 故見怨或親,非理妄加害,

 思此乃緣生,受之甘如飴。

 因此,當見到怨敵或親友對我作出不合理的傷害時,便應該想到:「這些都是因緣聚合而產生的!」然後欣然承受。

(三十四)

 若苦由自取,而人皆厭苦,

 以是諸有情,皆當無苦楚。

 如果痛苦不是緣生,而是可以自主的取捨的話,而且世間的人們都是厭惡痛苦的,因這緣故,一切有情都應該沒有痛苦才對,但事實卻剛好相反(註釋10)。

(三十五)

 或因己不慎,以刺自戮傷,

 或為得婦心,憂傷復絕食;

 有時候,一些人因為自己不小心,被尖銳的刀刺等物戳傷;而另一些人為了追求女色、財富,憂惱傷心乃至不思飲食;

(三十六)

 縱崖或自縊,吞服毒害食;

 妄以自虐行,於己作損傷。

 另外有些人則自縊、跳崖、吞毒藥和有害的食物,以種種非福業的罪行,殘害損傷自己的身體。

(三十七)

 自惜身命者,因惑尚自盡,

 況於他人身,絲毫無傷損?

 當受到強烈煩惱的驅使時,人們對自己極為愛惜之身命,尚且會自殺摧毀,更何況是對別人的身體,怎可能不會加以傷害呢?

(三十八)

 故於害我者,心應懷慈愍,

 慈悲縱不起,生瞋亦非當。

 因此,對於傷害我的人,內心應懷慈愍;即使生不起悲心,亦不能對他生氣瞋恨。

(三十九)

 設若害他人,乃愚自本性,

 瞋彼則非理;如瞋燒性火。

 如果傷害他人是愚昧世人的本性,那麼,瞋恨他們便毫無道理;如同被火燒傷者憎惡灼燒性質的火一樣不應理(註釋11)。

(四十)

 若過是偶發,有情性仁賢,

 則瞋亦非理,如瞋煙蔽空。

 如果過錯只是偶爾發生的話,況且有情的本性是仁慈而賢善,那麼瞋恨他們也不合理,就好像天空的雲終會散去一樣;有情不會永遠瞋怒。有情的瞋怒有如雲煙暫時遮蔽虛空一樣(我們不應認為有情的瞋怒是持久的)。

(四十一)

 棍杖所傷人,不應瞋使者,

 彼復瞋使故。理應憎其瞋。

 雖然傷害我的是那枝棍,但我只是對拿棍打我的人生氣,然而他無非是受瞋恨指使,所以憎恨的應該是瞋心煩惱,而不應瞋恨此人。

(四十二)

 我昔於有情,曾作如是害,

 既曾傷有情,理應受此損。

 過去就是這個我曾類似地傷害過別人,因此曾傷害過有情的我,按因果道理,受到同樣的傷害,都是應該的。

(四十三)

 敵器與我身,二皆致苦因,

 雙出器與身,於誰該當瞋?(註釋12)

怨敵的武器與我的身體,二者都是產生痛苦的因緣。既然兇器與自身二者也共同引起痛苦,那麼挨打受傷時,到底該瞋恨誰呢?

(四十四)

 身似人形瘡,輕觸苦不堪,

 盲目我愛執,遭損誰當瞋?

 人的軀體就好像會走路的人形瘡,輕觸這個瘡就會痛苦不堪,而我就是盲目地愛取執著它的人,那麼在它遭受傷害時,我又應該瞋恨誰呢?

(四十五)

 愚夫不欲苦,偏作諸苦因,

 既由己過害,豈能瞋於人?

 愚笨的人雖然不想受苦,很想逃避,但卻偏愛造作導致痛苦的惡因。既然現在是為往昔自己所造的過錯而受傷害,那又憑什麼憎恨別人呢?

(四十六)

 譬如地獄卒,及諸劍葉林。

 既由己業生,於誰該當瞋?

 譬如地獄鬼卒和(無間地獄的)劍葉林(見前第五講註1),既然都是由自己的惡業所化現,那麼墮入地獄受苦者應該憎恨誰呢?

(四十七)

 宿業所引發,令他損惱我,

 因此若墮獄,豈非我害他?

 由於自己的宿業引發,使別人前來毀損傷害我,如果他因此而墮入地獄,那麼我豈不是害了他!

(四十八)

 依敵修忍辱,消我諸多罪,

 怨敵依我者,墮獄久受苦。

 藉著敵人的傷害而修習安忍,能使我消除很多罪業;然而敵人卻由於我的宿業引發而造罪,以致墮落地獄,長久受苦。

(四十九)

 若我令受苦,敵反饒益我,

 則汝粗暴心,何故反瞋彼?

 如此我便導致敵人受到損害,相反,敵人卻在饒益我;那麼粗暴無理的心啊!你為什麼還要去憎恨別人呢?

(五十)

 若我有功德,必不墮地獄。

 若吾自守護,則彼何所得?

 質疑:「若因我的過錯而使人墮落受苦,我豈非將會受到惡報?」

 解惑:「如果我如法地發心修持安忍而積累功德,必定不會墮落地獄。」

 質疑:「敵人助我修安忍,他豈非應得善報?」

 解惑:「如果在這個過程中是自己發起修行安忍的意樂,以正知正念守護自己的根門而成就善法,那麼敵人因沒有發過善念,除了因瞋害造罪外,還能得到什麼呢?」

(五十一)

 若以怨報怨,則敵不護罪,

 吾行將退失,難行亦毀損。

 質疑:「既然損惱別人其實是饒益別人;那麼我在遇到敵人的損害時,能否進而以怨報怨,促使敵人也修安忍呢?」

 解惑:「如果不修忍,反而以怨報怨,那麼敵人不但不會修安忍來防護罪業,反而會更加瞋恨,因而造成更大的罪業;而且由於這種原因,自己的修行亦將會退失,修安忍的艱難德行也因此而毀損。」

註釋

1 數論派和勝論派的皈依對境都不是三寶,並持常見,所以屬於非佛教的外道。數論派(Sāmkhya)是黃頭仙(Kāpila)的信徒。它的基本系統是把整個宇宙的現象分成二十五種因素。其中第一個要素稱為主物(Primal substance, Prākrti),它是第一因,只會產生後果。第二個要素稱為我(self, Purusa),是除了主物之外另一個造作因,不是由其他因創造的,一樣也只會產生結果;其他的二十三種要素是屬於被創造的要素。根據《宗義寶鬘》說:「『主物』猶如有腳的瞎子,『我』猶如有眼的跛子;二者相輔相成,創造了世界的幻象。例如當『我』進行思惟活動受用境界時,『主物』就變化出種種現象供『我』享用。我的主體是思,能享用二十三法,這二十三法都是實有。」 佛教認為數論既主張「主物」和「我」是獨立,而又是恆久的,所以產生了「常的我」、「絕對的我」,假使「主物」是第一因、是恆久的;而「我」亦是恆久的,是不變動的,那麼「主物」和「我」都不會被造作出來!它們本身已經是一個果;應該是恆久不變,不會產生任何後果。第二,如果「主物」和「我」都是永恆的,那麼「主物」和「我」根本就不可能再和合而產生一個變動的世界幻象,因為這是違犯了「主體不變,客體亦不會變」的邏輯推論。

2 這是寂天菩薩反駁數論對「我」生起的瞋恚有實質性,一旦因是恆常因,便絕不能依條件而變化,亦不可能有結果、不能有作用生起。

3 綜合《宗義寶鬘》和《成唯識論述記》說:「數論派認為『主物』有常住,能生他物而不從他物生,而『我』的主體是思,當『我』進行思惟活動受用境界時,『主物』就變化出種種現象供『我』享用。(例如主物產生大(Mahat),大產生我慢,我慢(ahaṃkāra,自我意識)可視為一種動力,這種動力又會創造三本事(Guna),彼此激盪分配,依這三種本事不同的組合,產生了分歧複雜的現象世界。這三本事分別稱為明質(Sattva,薩埵,《成唯識論》譯為勇);激質(rajas,剌闍,《成唯識論》譯為塵)和闇質(tamas,答摩,《成唯識論》譯為暗);明質佔多的我慢稱具精力的我慢(sattvika),由這種我慢生十一根(眼、耳、鼻、舌和皮膚五種感官;口、手、足、肛門和生殖器五種行動器官;和意根。)激質佔多的我慢稱具變易的我慢(rajasa),由這種我慢產生五唯(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等微細物質要素),再從五唯生五大種(地、水、火、風、空五種粗大物質)。)」數論外道主要的謬思是:「我的主體是思,能受用二十三法,二十三法由三本事合成,所以二十三法和三本事都是實有,都是『我』的實在對境,可由『我』直覺認識。」數論執我是思,受用薩埵、剌闍、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。「然大等法,三事(指三本事Gunas)合成,是實非假,現量所得。」(見《成唯識論述記》。)

4 這是寂天菩薩直指數論外道不可能得到解脫的邏輯思辨。根據數論外道的說法:「當『我』用天眼通觀見現象僅是『主物』的幻變時,主物便會羞怯地收攝起二十三法,這時『我』無法受用外境,便是解脫。」但很明顯,如寂天菩薩指出「於境則恆散,彼執永不息」,當「主物」和「我」都是永恆的,主物永恆不生,所以沒有要生的果;想要受用果的「我」,也因永恆不變而永遠散亂地執於境;這種執著也永遠不能止息。數論外道的解脫論是站不穩腳的。

5 勝論派之祖師是食屑仙人(Kanāda)。他們相信有一個恆常的我;法稱論師說:「印度的外道雖然有許多不同的教法,但基本上都相信有『常我』。」他們認為這種常我的性質是恆久的,不變的,被視為一種恆常的存在。

6 如果我是永恆不變的話,它便會如虛空一樣,永不能作出任何行動或作用。勝論又說縱然我是永恆不變,但仍會在遇上其他緣時產生變化成果,寂天菩薩反駁說:「如果『我』是恆常不變的話,無論是否遇上外緣,它都會保持原狀,又怎麼會影響它的不變異性。」這裏寂天菩薩批評勝論把「常我」視為一種恆久因的話,則在邏輯上會犯錯,因為有恆久的因,就有恆久的果;在經驗上,如果一個常我生起瞋恚,那麼這個人就永遠處於瞋恚;可是,為何人會有慈愛、歡笑呢?所以勝論在日常經驗執常我是有矛盾的。事實上,現象是不斷地在變動的。

7 這是駁斥勝論的觀點:「常我能生起瞋」。勝論的觀點是瞋恚由「常我」這個恆久因生起,故瞋怒是因「我」直接作用所生的果。寂天菩薩反駁說:「如果是常因就不會改變。」但勝論派說,雖然因是常,但依不同的條件亦可生果。寂天菩薩再反駁說:「這個說法不對,理由是因本身可變,再加上緣的變動的關係,才能產生不同的果。」所以如果把因固定,卻用條件可變性說明果會產生出來,在邏輯上講不通。

8 這是寂天菩薩提出的佛教觀點,確認眾生皆是緣生的顯現,對他們生起瞋恚心是不當的。一切現象都是非獨立的,都是受條件限制的,瞋恚生起的種種條件也是如幻的,不要以為敵人永遠是壞,自己永遠是好,這樣更容易修安忍。

9 提出這問題的人墮入了斷見,認為一切都不真實;除瞋和修行除瞋者都不真實,這是從另一方面執著自性,而忽視了瞋是依據種種條件而存在,只是在某些條件下展現,所以才有可能斷除。

10 因為苦的產生不是我們自己要的,但也不是我們說不要就可以不要,苦的產生是受制於種種因緣條件。

11 因為火的本性是燃燒,可以燒毀任何可燃的物體。一個被火燒傷的人,應該埋怨自己對火沒有警惕之心,要遠離火才對;被火燒傷而對火大發瞋怒,責怪火不該灼燒自己,這只是心智低下的愚者的做法。

12 達賴喇嘛提供一個保護自己免受瞋恨的方法:把痛苦當作耳邊風。此外亦提到,不要把事態看得太嚴重。

應用討論問題

 一)寂天菩薩反駁外道數論認為「我」生起的瞋恚有真實性;又反對外道勝論的主張:瞋恚­是由真實的自我直接生起。無論數論、勝論都執持常我這個「恆久因」,而遭寂天菩薩無情的駁斥。試依偈頌詳述寂天菩薩有關的邏輯推論。

 二)噶當巴大格西朗日塘巴說:「吾昔饒益助某人,且曾深心寄厚望,彼雖非理妄加害,願視彼為善知識。」你曾經幫助栽培過某人,但他卻恩將仇報。作為一個佛教修行人,沒有一點慍色,自己倒覺得因為這種「背叛傷害」,而上了一堂有意義的課。試依《入菩薩行》〈安忍品〉第三十三頌引證之!

 三)寂天菩薩說:「無論傷害你的人本性是愚暴或是仁賢,應看作是小事,不去跟他計較,不去施以報復。」試以頌文三十九及四十去申述之。

 四)我們常嘲笑挨打的小狗只管撲咬打狗棍,而不懂得直接攻擊使用打狗棍的人。其實人類只是五十步笑一百步。寂天菩薩認為拿棍棒傷人的有情不是元兇,而是驅使他傷人的瞋恨心,我們應直接對付瞋恚。試引第四十一頌以對。

 五)心是惡源,形為罪藪;吉美嶺巴說:「一切痛苦不樂根,此身極大煩惱源。」眾生雖然不想受苦,卻常造作痛苦的因。試從你讀過的《入菩薩行》和《心止師教》找出根據,與及申述對治的方法。

 六)巴楚仁波切說:「輪迴中的一切不是偶爾發生的。」所謂無風不起浪,一切現象的發生都有其原因。就算含冤受屈,一切導致這痛苦的作者,並非別人,而是自己。這就是因果業力不虛。試以《心止師教》中一位阿羅漢蒙冤入獄,但沒有責怪令他入獄的地主和國王這個故事,引證《入菩薩行》〈安忍品〉中耐怨害忍的道理。

 七)巴楚仁波切說:「一切善惡業都是由發心的善惡而決定,不能只看行為的表面形象。」所以如果發心是善,正行也是善法,結行也是善法。敵人雖因我宿業而墮落,但我自己有善心修安忍,故在修忍過程中,不會有墮落惡趣的罪報。敵人雖然幫助我們成就安忍,但他的 發心是瞋害煩惱,故絲毫得不到功德。試以巴楚仁波切「依動機來判別善惡」來解釋〈安忍品〉第五十頌中的道理。

  八)巴楚仁波切說對於魔障鬼神應視為如夢如幻的遊戲,不應視為真實,他們暫時的顯現只不過是惡業迷現所導致,修行人不應執著外境有實的魔,而對外境魔怨進行殘殺毆打、驅逐和鎮壓。試綜合〈安忍品〉第三十八、四十六和五十一頌說明。

 九)試以寂天菩薩的觀點,回答頌五十和五十一中對修耐怨害忍的三個質疑。

第十講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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